第一条、应与办公区分开设置,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及产生高温、火花等危险作业场所。
第二条、甲、乙类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016-2014 的规定。其中:
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50m
与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25m
与厂房的防火间距≥12m
与厂外到路边的防火间距≥20m
与厂内主要到路边的防火间距≥10m
与厂内次要到路边的防火间距≥5m
第三条、甲、乙类库房与电杆(塔)间的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四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库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库房内,也不应贴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有地下室。
第七条、每座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库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库房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相应采用具有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等功能的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如果采用金属门时应有可靠接地(包括门框及门扇),并定期检查。
第九条、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方向宜向上,侧面泄压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库房。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不发生火花。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地面、踢脚应防腐。应有防止泄露后收集功能等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库房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库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小于该面积的库房附近应有室外消火栓,距离应小于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外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设施,并可靠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是否可靠。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照明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库房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报警装置的设定值应设置在合理范围。
第十九条、装卸搬运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机械和工具应选用防爆型。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收集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储存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防爆型通风机,且与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联动,同时具备手动功能,并定期巡检。
第二十三条、储存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防护设施,且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应设温湿度表,并规定观测和记录时间。
第二十五条、储存气瓶的库房应设空瓶区、实瓶区,并做好标识。气瓶应配备瓶帽、防震胶圈、安全标签,并应有防倾倒设施。
第二十六条、危化品库房应设置专(兼)职库房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
第二十七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说明书、应急处置流程、分区分布图等,应张贴于库房内显著位置或便于操作查阅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八条、库房内外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库房内所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有符合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条、库房内应至少留存以下记录: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记录表、危险化学品出库记录表、温湿度记录表、危险化学品库房日常检查记录表、危险化学品库房定期检查记录表、温湿度记录表、报警装置校验记录表等。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隔离贮存:0.5 t/m2;隔开贮存:0.7 t/m2
具体储存限量应根据库房面积,储存类别进行核定,确定最大存量。
第三十二条、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第三十三条、货跺下应有防潮设施,下垫材料应为不产生火花静电的材料。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危险化学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易燃易爆性、毒害性商品无货架堆垛高度不应超过3m。腐蚀性商品堆垛高度应控制在:
(1)大铁桶: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m;
(2)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m;
(3)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m;纸箱不应超过2.5m;
(4)袋装3m~3.5m。
第三十四条、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
堆垛间距应保持:
主通道≥180cm
支通道≥80cm
墙距≥30cm
柱(跺)距≥10cm
顶(灯)距≥50cm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为库房管理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应配备灭火毯、砂箱、消防铲等设备设施和泄漏后的收集容器;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置与之相应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事故处置需要,为应急人员配备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急物资应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摆放并明确标识。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的库房四周5米范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及堆放杂物,库房外应划出货车装卸区域。
第三十八条、不应在库房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得暂存在库房中。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在库房内,应指定专人负责,交由有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分类处置。存放区域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不应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不应在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第四十一条、应制定库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预案每年至少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参考标准GB 50016-2014、DB11/755-2010、 GB15603-1995、GB17914-20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等)